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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强制清除地上附着物不走正常程序是违法的!

2024-05-18 22:47

  无论是集体土地征收还是国有土地征收行为,在未完成补偿安置工作的情况下,均应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在获得法院准许强制执行的裁定前,行政机关没有直接强制清除地上物的权力。

  近年来,城镇化快速发展,在征收拆迁领域,某些地方的行政机关为了推进征收拆迁工作,直接跳过法定程序,致使大量被征收人、被拆迁人遭遇或者正在面临房屋被、承包地被强制清除的情形。

  当事人冯某在当地有合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因“西安外环高速公路南段”项目建设,冯某的承包地被划入征收范围。

  冯某在其承包地上种植有上千棵葡萄树,以及大量种植葡萄的专业重型设备。在冯某未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更未领取任何补偿款项的情形下,行政机关便将其承包地强制清除。

  当事人马某,也是在当地拥有合法承包地,承包地内建有看护房、温室大棚,并种植有果树。

  因费县洪沟河综合治理项目,马某的承包地被纳入征收范围,亦尚未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在未有任何前置程序的情况下,马某的承包地被行政机关用大型机械强制清除。

  在上述两起案件中,尽管两个当事人所在区位不同,但事实情况基本相同,行政机关在征收中所走的路径也如出一辙,给当事人的安置补偿标准都不合理。

  在当事人尚未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时,未经法定程序,径行清除承包地,使当事人遭受重大损失。当事人耕种的土地拥有合法承包经营权,对地上种植的附着物有合法的所有权,属于私人合法财产,受到法律的保护,行政机关未经法定程序无权对土地进行毁坏。

  在此类案件中,作为当事人,当自己的承包地面临被强制清除的危险时,首先要固定证据,包括但不限于拍摄、录制承包地及地上物的原貌、强制清除时到场人员、所用机械、毁坏程度等,这样便于律师介入后可以快速确认强拆事实、责任主体等关键性因素。

  之后便是依据法律规定,起诉并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行政机关强制清除地上物的行为违法,为之后请求赔偿获取有利证据。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征收补偿工作完成前,应保障被征收人对被征收土地上附着物的合法占有权益,在被征收人未获得征收补偿前,不能予以强制执行。也即征收土地应当遵循“先补偿、后征收”的原则。

  无论是集体土地征收还是国有土地征收行为,在未完成补偿安置工作的情况下,均应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获得法院准许强制执行的裁定前,行政机关没有直接强制清除地上物的权力。

  通过以上内容,相信大家已经对行政机关强制清除地上附着物,不走正常程序,是违法的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建议大家可以多多了解一些这方面相关的法律知识,才能在遇到拆迁不公平时可以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本文内容还没有解决您遇到的问题,可以电话或者留言咨询专业的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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